97/05/03

壹、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國立中央大學數學系系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:本會以「促進系友情感交流、團結系友事業合作、協助數學系系務發展及增進系友與在校學弟妹互動」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央大學數學系。
第四條: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或聯誼會乙次。

貳、會員

第五條:凡國立中央大學數學系、所肄、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第六條:凡現就讀國立中央大學數學系、所同學,均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第七條: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數學系、所之教職員,均為本會之名譽    會員。
第八條:凡在數學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者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,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,並詳列其成就或特殊貢獻之事蹟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參、組織

第九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。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數學系系主任及系學會會長為當然理事,其餘理事七人、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一條:本會設常務理事會,由理事中互推四名擔任,任期兩年;另加設學生常務理事一名,由系學會會長擔任,共五名組成。
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名,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  負責主持會務,並於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時擔任主席,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理主席。
第十三條:本會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中互選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負責監察日常會務,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,如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。
第十四條:為加強本會、數學系及系學會間之聯繫與協調,並推展本會會務,本會得設系友聯絡人,由理事長敦聘數學系專任老師擔任。

肆、職權

第十五條:本會會員大會職權:

  1. 制定並修改本會章程。
  2. 推選理事、監事。
  3. 聽取理、監事之會務報告。
  4. 研議相關會務。

伍、經費

第十六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1. 會費。
  2. 捐款。
  3. 利息。
  4. 相關單位補助。

陸、實施及修正

第十七條: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